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14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受贿官员被判处缓刑,本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他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能够戴罪立功。没曾想到,受贿官员在缓刑考验期,不但不思悔改,重新做人,反而选择“戴罪贪腐”,变本加厉,公然贪污征地款,高达4300万元,造成恶劣影响。依法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重新执行刑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不过,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缓刑官员“戴罪贪污”,实质上凸显了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缓刑官员“戴罪贪腐”至少存在三重警示。首先,对于犯罪官员,特别是存在职务犯罪的官员,在刑罚判决上,要慎用缓刑。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实刑,让犯罪官员尝尝牢狱之苦。其次,即便犯罪官员由于犯罪情节比较轻,被法院判处了缓刑,不必锒铛入狱,但对于判缓刑的官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不能继续保留他们的公职身份。而且,犯罪官员判缓刑继续当官,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很不好,会被大众认为这是对犯罪官员的庇护。再者,退一步说,犯罪官员被判处了缓刑,也没有开除公职,但手中的权力必须剥夺,头顶上不能有一官半职,只能是普普通通的办事员。当然,对于任何一名官员,都必须加强对他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才能避免他们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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