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7月17日电(记者傅勇涛)记者17日从海南省高院获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省份,海南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这项审判改革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试点采取就近管辖、就地审理的原则,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海南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市中院、海南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市中院、陵水县法院5家集中管辖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海南省二中院专门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据悉,此次改革试点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表示,此项改革试点的最大亮点是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同时,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事,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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