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因同事请客赴宴,酒足饭饱之后突然倒地,从楼梯上摔下猝死。其家属将宴会东家和同桌吃饭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00多万元损失的50%。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众多被告中有劝酒灌酒行为。今天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5月29日,崇明人顾女士家买了新车,同事为此都很高兴,按照崇明风俗,各自送了礼物表示祝贺,顾女士过意不去,决定当晚在附近酒家摆上5桌宴请大家。当晚,既是同事又是同乡的陆某得知后,立即备了礼物去了饭店,顾女士收下礼物,将他安排在二楼一个男同事的包间里。
晚上8时多,顾女士在饭店门口放完烟花回到二楼准备收拾打包,陆先生也起身走出包间,与她打招呼,表示“今天喝得很高兴,谢谢”,随即突然倒地,从二楼摔到一楼,被急送至大场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陆先生已经瞳孔放大,没有了呼吸,其在医学证明书上记载导致死亡的原因为酒精中毒。
同年10月,死者家属向宝山区法院起诉,将顾女士一家和与死者同桌喝酒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称顾女士一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其他被告作为同桌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顾女士指出,死者当晚是自行来到饭店参加宴会,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其他被告说,除被告胡某外,其他人均和死者不相熟,整个就餐过程中不存在劝酒、敬酒的行为,死者也不存在喝混酒的情况。故被告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仅凭酒精中毒的死亡原因,来推断陆某当晚有被劝酒导致饮酒过量以及酒后存在明显醉酒表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陆某从楼梯上摔下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告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
综上,对原告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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