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小贩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摆摊售卖“章鱼小丸子”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用刀杀死3人,被判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万某执行死刑。
2013年,罪犯万某与妻子陈某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第四中学门口摆摊售卖“章鱼小丸子”,与在此谋生的同乡熊某某(被害人)以及与熊某某关系较好的李某(被害人)、李某之女郑某某(被害人)相熟。后郑某某向陈某学习制作“章鱼小丸子”,并到景洪市第四中学门口摆摊,双方为此曾发生争执。
2013年10月21日,万某发现制作“章鱼小丸子”的机器被盗,怀疑是熊某某、李某、郑某某所为,便从家里拿了一把单刃尖刀找熊某某、李某、郑某某理论。万某在景洪市勐腊路遇见骑自行车经过的熊某某,遂将熊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持携带的尖刀朝熊某某胸腹部连捅数刀,致熊某某死亡。尔后,万某前往景洪市第四中学门口找到李某、郑某某,三人发生争执,万某持尖刀朝李某、郑某某胸腹部捅刺,造成李某、郑某某死亡。作案后,万某用一把水果刀自杀未遂,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2014年,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万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万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万某蓄意报复,在公共场所肆意持刀行凶,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以故意杀人罪核准万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13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万某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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