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歌厅服务员的李某在与孙河乡原书记纪海义成为情人后,伙同纪海义收受800余万元,用于购房买车。记者昨日获悉,市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前,纪海义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现年33岁的安徽人李某曾是歌厅服务员。时任朝阳区孙河乡党委书记的纪海义经常到歌厅唱歌,两人慢慢熟悉,于2008年1月确立情人关系。通过纪海义,李某认识了做生意的葛某。
检方指控,2010年间,李某伙同纪海义,利用纪海义担任朝阳区孙河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聚利隆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孙河乡工程过程中,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某(另案处理)索取钱款800余万元。
2014年7月19日,李某被查获归案。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此案开庭时,李某辩称自己没有索贿情节。
据李某供述,纪海义和葛某关系很好。2009年底,纪海义提出让她换辆车。一次,她和纪海义、葛某吃饭时,葛某问李某是不是想换车,李某感觉纪海义已经跟葛某说过了,之后就选了奥迪A5。几天后,葛某给她工行卡转账68.8万元。此后,李某和丈夫一起去提车。
李某的丈夫曾作证称,妻子在北京工作期间,曾经提过有两个老板对她挺好,一个姓纪,一个姓葛,妻子说是她单位老板。李某丈夫说,2010年八九月,李某在朝阳区炫特小区买了一套房产,李某告诉他说买房款是她向葛总借的。除了这套房外,李某还有一辆奥迪A5汽车,李某说是老总觉得她干得不错,想给她配辆车。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具有索贿情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李某系从犯,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且涉案赃物均已追缴,故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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