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针对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出台七条禁令。
七条禁令规定如下,严禁在全省检察系统公务接待中饮酒;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和佩戴检徽或警徽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饮酒;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携带枪支、弹药、械具、档案、案卷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时饮酒;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饮酒。对于违反禁酒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行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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