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5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1999年3月至2012年10月,吴某先后担任原琼山市十字路镇镇长、海口琼山区云龙镇镇委书记、琼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务。在此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取王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40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吴某时任原琼山市十字路镇镇长。1999年至2000年,琼山占符农业公司与原琼山市十字路镇政府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承建原琼山市十字路镇办公楼及套间住宿楼等项目。为了在项目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得到吴某的帮助,琼山占符农业公司王某两次向吴某行贿共计4万元,吴某将款项用于日常开销。
2007年,吴某时任琼山区云龙镇镇委书记。任职期间,吴某应开发商张某要求,解决了其在该镇云龙水库附近的土地征地及三门坡镇土地遗留问题。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吴某的帮助,张某送给吴某5万元现金。2013年,吴某将5万元退还张某。
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吴某辉以海南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的名义分别承建了几所学校教学楼项目。为了尽快得到拨付工程款,2009年5月至2011年初,吴某辉多次将共计90万元现金送给吴某。后吴某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2012年,吴某退还给吴某辉50万元。
2009年初,琼山区开展大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建设,李某以海南琼威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报名竞标该项目。同年4月29日,李某以海南琼威工程实业发展公司的名义承建大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为了感谢吴某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的帮助,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李某多次将共计30万元现金送给吴某。后吴某将款项用于日常开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担任琼山市十字路镇镇长、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镇委书记、琼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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