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夫妇住在朝阳区望京地区某高档小区,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夫妇在车位上搭建了升降设备。然而,这一做法却遭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反对。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原状。此案已由北京朝阳法院受理。
近日,负责望京地区某高档小区的万科物业将一户业主诉至法院,万科物业诉称,王女士夫妇是该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万科物业称,该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拒绝拆除上述设备。万科物业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万科物业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据悉,王女士家共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车位,这两个车位相邻,且王女士夫妇拥有车位的产权。因王女士家有四辆车,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夫妇遂对车位进行了改造,在车位上加装了升降设备,为了解决升降装置用电问题,王女士夫妇从自己家中引用了电源。
王女士夫妇认为,其改装车位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只是加建了二层。作为车位的产权人,其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该车位并从中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拥有的车位所有权。王女士一方还表示,其之所以在车位上搭建升降设备,源于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机动车停车设备,该行为并不违背合同。
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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