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二中院审结了3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儋州市多人为了非法获利,分别在宾馆、橡胶林、院子等处私设赌场,利用“捕鱼机”、出租“牌九”庄位、“抓阄”等方式聚众赌博纷纷获刑。
2014年12月23日,陈某侬与同伙何某才、周某福、何某瑞(3人均已判刑)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开设赌场,利用“捕鱼机”聚众赌博。陈某侬等人以每月租金3000元向谢某位(已判刑)租用儋州市那大镇某宾馆一楼房间开设赌场,并支付4个月租金1.2万元,然后购置2台“捕鱼机”,招聘3名女服务员负责收银。
同月25日,赌场开业后,每日约20人参赌,营业28天累计参赌人数约560人。2015年1月22日晚,民警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何某才等人,现场扣押“捕鱼机”2台及赌资2600元。因开设赌场罪,陈某侬终审获刑3年3个月。
2015年7月开始,吕某良、李某富等6人共同出资在儋州市王五镇开设以“抓阄”为赌博方式的赌场。每次开赌前,合伙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赌资,每次参赌人员多达20人。9月13日,李某富等人以每天80元的租金租用周某庆的院子开设赌场。当晚9时许,赌场开业,聚众赌博至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当场抓获吕某良等7人,缴获赌资1.2万元。
据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吕某良、李某富、吴某乾、王某凌、许某洁、周某平1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周某庆拘役半年,缓刑1年。(记者王忠新 通讯员 罗凤灵 蔡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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