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因脱管漏管或被违法减刑假释等,这归检察院“管”。罪犯被判处罚金却拒不缴纳,是否归检察院“管”呢?后者属于财产刑执行不力,也归检察院“管”。
记者28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近期将在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并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下发全国。这意味着,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的罪犯将难当“老赖”,法院执行财产刑不规范的行为也将被依法予以监督。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立法对财产刑执行如何监督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导致一度重监禁刑执行监督,轻非监禁刑执行监督。
2012年11月,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不仅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和规范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而且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分工角度规定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职责。
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六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通过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在试点中着力纠正了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据了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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