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方茜 锁琦)8月2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巨大,是海南省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
2015年6月,黄某(另案处理)、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在海南无证擅自开采稀土矿出售,在冯某干、袁某军的带领下,黄某、廖某、黄某阳、赖某房、刘某涛在琼中县中平镇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测到了稀土矿产。为了实施采矿作业,2015年7月,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五人商定共同出资200万元开采位于琼中县的稀土矿。由于人手不足,黄某、袁某军、李某等3人相继雇佣6名被告人从事管理非法采矿的账目、监督工人施工等工作。
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出资25万元让高某生帮忙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与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队长岳某疏通关系,并协调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征得土地后,岳某同意并配合冯某干、黄某阳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解决了采矿所需山地问题后,黄某和廖某从江西、广西等地购买运输发电机、离心泵、碳酸氢铵、草酸等设备及化工原料用于采矿。黄某从江西雇佣了几十名工人到矿地进行采矿作业。黄某阳和阮某锋(另案处理)则指挥工人在丁架坡村和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进行挖洞、铺设管道、挖大池等采矿作业。
2015年10月21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黄某阳、刘某涛、王某清等人从非法采矿点紧急逃离,并将8.87吨稀土半成品运到屯昌县乌坡镇的“青澳龙湾温泉”处存放,再由黄某等人运回江西省定南县出售。
经鉴定,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处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REO(碳酸稀土)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最终,琼中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5名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分别处以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罚金人民币25万元,黄某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7名被告人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被告人高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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