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海南省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12名被告人破坏、非法开采稀土总量53.86吨,价值141.95万元。法庭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袁某等5名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四至六年不等刑期;刘某等7名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刑期。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6月,黄某、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在海南无证擅自开采稀土矿出售,在冯某、袁某的带领下在琼中县中平镇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测到了稀土矿产。
为了实施采矿作业,2015年7月,黄某等五人共同商定出资200万元开采稀土矿,盈利后双方五五分成。由于人手不足,黄某等3人相继雇佣6名被告人从事非法采矿的生产技术工作、指挥工人施工等事宜。
办案人员介绍,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黄某等人商定,出资25万元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队长岳某疏通关系。此后,岳某同意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黄某和廖某等人购买、运输发电机、离心泵、空压机等设备及化工原料用于采矿,并雇佣了几十名工人到矿地进行采矿作业。
2015年10月21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经鉴定,黄某等人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稀土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1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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