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站原副监督长林某某与人合伙骗取150多万元渔船柴油补贴,自己将59万元贪污款收入囊中。8月3日,记者从海口秀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林某某的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林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被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聘任为万宁渔港监督站副监督长,主要负责办理渔船登记证、管理渔监站印章等工作。
2007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找到万宁万众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某明(另案处理),说其手上有10艘旧渔船的相关证件可以转让,让盘某明另外去找10艘渔船和船主,将该10艘船套上旧渔船的证件,向国家领取渔船柴油补贴,盘某明表示同意。之后,盘某明在广西购买了10艘渔船,并找来盘某伟、陈某经等10人,将船分配给该10人作为船主自主经营,等国家发放渔船柴油补贴时,再配合其领取该10艘渔船的柴油补贴。2007年7月,盘某明将申请书、盘某伟等1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渔船转让合同以及该10艘渔船的登记证、捕捞证、船检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被告人林某某办理渔船转让登记手续。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盘某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渔船转让登记规定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务便利违规办理了该10艘渔船的转让登记手续。从2007年至2009年间,盘某明利用这10艘渔船在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共计领取了150多万元的渔船柴油补贴,并将其中的59万元交给林某某,其余的91万余元用于缴交保险费、船检费以及公司日常开支。
被告人林某某在被万宁市纪委调查后,主动向万宁市纪委上缴赃款3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盘某明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办理渔船转让登记手续,共同骗取国家渔业柴油补贴款共计1505103.6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林某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下剩违法所得56万元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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