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其中,在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试点市县要尽早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
《意见》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
试点市县要尽早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两权”抵押进行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试点市县要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评估、多年有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农业、房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资质准入、评估方式等进行规范。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创新信贷资金跟踪监管机制,实施“两权”抵押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等用途。
全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提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市县要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鼓励通过挂牌流转、专设机构收储等方式,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
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此外,《意见》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要积极落实银监会关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的监管政策措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试点市县试点工作小组要开展年度评估,做好年度试点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以试点市县政府名义报送省指导小组。此外,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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