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大连市瑞格中学一名男教师涉嫌对班上十多名学生猥亵、殴打,时间长达2年半。今年1月份事发后,该教师被刑拘。对此,大连市中山区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说,私立学校自主办学,“我们管不了那么多”。
其实,仅从法律上看,案件并不复杂。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已涉嫌刑法规定的“猥亵罪”,刑事责任很明确。问题在于,涉事学校和教育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
从法律上看,该中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校方只是回应称“监控器坏了,李朝元已经被开除了”。这种“与己无关、高高挂起”的漠视态度,难道可以称之为合格教管吗?监控器坏了,或许不假,为什么不及时检测维修,难道不是安全管理失职吗?作为私立学校,聘任难称“为人师表”的教师,任其混迹队伍、为祸一时,难道不是用人管理失当吗?
而教育部门亦非其回应的那么无辜。涉案中学属于私立中学,尽管与公立学校在经费投入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当地教育部门仍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教育法》早已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虽说是“私立教育”,但何尝不是“教育工作”的范畴,出了“娄子”,又何来“管不了”呢?
事实上,在防范教师猥亵学生方面,教育部门不仅应该管,而且应该管好。具体来说,一方面,教育部门可以制定富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进一步明确所属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通过与校方、警方等联手,防止具有前科的不法之徒混入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作为监督主体,理应畅通渠道,深入所属各个学校,察觉“蛛丝马迹”,并展开针对性调查,及时剔除“害群之马”。对于校方涉及此案的有关责任人员,教育部门完全可以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等,进行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而且,对于那些受到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十余名学生,不仅校方应当出面,给予慰藉和关怀,作为教育行政机关,也不能充当“甩手掌柜”。他们理应发挥桥梁作用,联系社会心理机构和志愿者,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让孩子们及时摆脱遭到猥亵后产生的种种心理阴影。如果有必要,教育部门还应为受害少年提供择校服务,让他们在另一个环境中更好地学习和生活。
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树人之要,在于尽责。即便“贵族中学”,亦莫能例外。补上了学校、教育部门的必须一环,学生才能健康安全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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