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行】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近年来,国家信访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信访工作,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使群众的信访诉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保障了群众权益。
诉访分离:改变“信访不信法”
今年年初,武汉武昌区上访户老夏通过诉讼得到了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经济补偿,满意地结束了上访。
原来,30年前老夏是武昌区一街属企业的职工,后回家自谋生路。1999年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安置补偿、办理社保手续,老夏却被视为自动离职人员未参与改制。2015年9月,老夏到武昌区上访,要求补偿。接访人员当即将该事项转至其所在街道处理。街道办事处提请专家组研究后,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建议老夏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起初,“信访不信法”的老夏拒不接受,经办事处深入解释政策,请专业律师帮他解惑,老夏终于接受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街道办事处给予老夏12万元补偿,老夏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长期以来,“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在一些上访者心中根深蒂固。2014年,中央明确要求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地逐步实现了诉讼与信访分离,上访者的观念也在逐步改变。
国家信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和相关部委制定下发了配套文件,厘清诉讼与信访的界限。诉访分离实施以来效果良好,各级行政机关已经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事项,到各级政法机关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不少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依法分类处理:改变“信访是个筐”
民间有戏言:“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清,不管什么问题都涌进信访渠道,其直接后果就是信访部门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充分履行,导致很多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事实上,《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是,长期以来,在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中,其他法定途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和作用。
在2014年开展的《信访条例》执法大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本领域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处理,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再进入信访渠道,能够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也不再进入信访渠道,实现了从入口处即合理分流,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曾撰文指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群众诉求,对于落实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国家机关的层级监督、释放体制内纠错的良好效应以及引导群众养成尊法守法意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这一做法已经得到全面推广。从2014年下半年起,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中央相关部委,对本领域处理信访诉求的法定途径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目前,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国土部、住建部、环保部、教育部等37个国家部委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分类处理清单。清单实施后,信访人想“告状”,只要比对清单找到相应的途径即可。若信访人不清楚,相关部门就按照清单导入相应途径。
目前各省、区、市也普遍将这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推进,不同程度完成了省级单位清单梳理、文件下发和网上公示等工作。山西省2015年开始试点信访分类处理工作,省信访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要梳理出每一种法定途径适用的条件、主体、时限、操作程序和法律结果,明确某一类的投诉请求按照哪一个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办,同时要让基层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看得懂、行得通。”
推进立法:深化信访法治化建设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家信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逐项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10余件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
地方的信访立法工作也取得新的突破,据了解,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性信访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配套出台的专项规定办法,累计达2000余项,广东、山东、河北、浙江等省份出台或修订了地方信访条例。
近年来学术界、舆论界就信访立法问题呼声较高。记者了解到,目前信访立法已被国务院列为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国家信访局也就这项工作开展了调研,多次召开了研讨会,并围绕信访立法设立了理论研究项目,积极推进信访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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