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离不开规范优化的扶贫物资政府采购程序。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同限额标准不同的采购方式。
省政府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扶贫物资采购前期市场价格调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扶贫物资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得出当前市场平均价,作为扶贫物资采购的价格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扶贫物资采购执行相关限额标准及方式: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采购人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自行采购;扶贫物资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采购人可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中的一种方式组织实施;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种类扶贫物资(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验收环节,办法明确,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验收工作,全体验收人员应对验收书进行确认并签名。验收结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进行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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