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儋州法院审理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该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李某标、陈某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彭某、李某标、陈某辉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经查,2015年3月,重庆市畅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票组原工作人员彭某,通过QQ与被告人李某标认识。得知李某标要购买订购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彭某见有利可图,便以每条信息9-12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出售购买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标。2015年3月-11月,彭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公司售票的“胜意8000”系统后台,将乘客的订票信息导出,然后在淘宝网上把订票的乘客信息筛选出来,整理后保存在word文档,通过QQ发送给李某标。李某标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彭某。在此期间,彭某共出售4万多条订购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标,非法获利40多万元。李某标除向彭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外,还如法炮制以每条10元的价格向另外两个QQ昵称分别为“鹅鹅鹅”和“eee”的人购买了8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李某标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在各种QQ诈骗群里发送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非法利益。其中,李某标以每条12-13元价格出售给陈某辉6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陈某辉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
儋州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彭某、李某标、陈某辉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4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因该类犯罪行为不仅对公民人格权益造成侵害,且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进一步利用,造成财产犯罪损失。
主审法官提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防止有关公共服务单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同时,公民也要学会防范和警惕任何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渠道,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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