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么找到我的?”在海口文华西路的一个小区内,李先生“逮住”了拾到自己钱包的拾遗者,拾遗者很惊讶,李先生怎么知道是自己捡了钱?
李先生告诉记者,8日下午,他从昆明到海口来准备办理房屋购买的贷款。当他从的士上下来,一路小跑到文华路上的建设银行时,背后双肩包的拉链松了,包里的外套掉落在银行门口。“当我发现时回头去找,外套已经不见了。”李先生说,为了保险起见,自己将钱包裹在外套里,钱包里放着有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和刚刚从银行里取出的近8000元现金。
贷款还没办好,住宿也还没着落,丢失了身份证和钱财的李先生举步维艰。于是,李先生花了3天的时间,找到了银行和附近的多个监控视频,视频中详细记录了外套被捡走的全过程:8日下午17时26分,行色匆匆的李先生在银行门口丢失了外套后,17时42分,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骑电动车经过,捡起了外套,消失在画面中。11日上午,在许多热心市民的帮助下,李先生终于在文华路海韵裕都小区内找到了拾遗男子,却没想到,男子称“钱已经花了,从没听说捡到的东西需要还的”。
据李先生介绍,该男子是装修工人,在小区3楼的一家产后恢复的店中工作,李先生找到他时,他正在铺设木地板。
“钱我已经花了,拿了3500元买了电动车,被亲戚拿走了1000元,剩下的还你行不行?”在李先生提供的视频中,该拾遗男子称自己已经把钱花了,无法如数归还。李先生说,最可气的是,该男子还索要100元的酒钱做辛苦费。
经过了几番周折,李先生拿回了自己的证件、银行卡以及4000元现金。“没办法,找回证件已经是万幸了。”李先生无奈地说。
“对于路边拾遗不归还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金贸派出所副所长林涛表示,拾遗追究涉及时间差,取证也比较困难,警方只能从中协调,做他的工作,要求其尽快归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捡钱不还属不当得利
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财物拒绝归还不仅在道德上需要受到谴责,如金额较大,在法律上也会构成侵占罪。在《民法通则》中也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
“如果失主有视频、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物品是自己丢失,而后被他人所拾得,可以要求拾遗者返还物品。”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梅表示,捡到钱如果不还,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只要丢钱人提出主张,捡到钱的人就应把钱如数归还。拒不归还者,失主还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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