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海南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过财政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用知识和学识开展智力扶贫,带动老百姓富智强志、脱贫致富。
根据该办法,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含贷款)可按一定标准由财政资金给予代偿。
《办法》中明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是指我省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以及三沙市所辖地区。
财政代偿学费的标准为: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获得3000元的学费代偿,本科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可获得4000元的学费代偿,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学费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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