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后政府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市县政府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等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市县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五大项内容。
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城镇棚改项目,并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办法还指出,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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