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男子邢某,与同伙去三家镇某村养鸡场欲偷鸡回家过年,谁知偷鸡不成反被活捉,被激起民愤的村民持棍殴打致死。8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持棍打死偷鸡贼的村民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6年5个月至10年。
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邢某与同伙驾车至三家镇某村周某的养鸡场实施盗窃。周某发现有人进入养鸡场后,回村里找人帮忙抓小偷,恰逢一村民家办入宅喜宴,周某遂召集在场人员帮忙,符某乙、符某甲等众多村民跟随前去鸡场。周某安排村民分两路进行包抄,邢某同伙闻讯后驾车逃跑,周某、符某乙及部分村民前去追赶,符某甲与部分村民则进入养鸡场内寻找。符某甲发现了躲在野菠萝丛中的邢某后踢了两脚,并喊来其他村民;周某、符某乙追车未果返回养鸡场内。接着,周某、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持木棍对邢某实施殴打,致邢某受伤。周某见邢某伤重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邢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邢某系头部被击打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某甲、符某乙在致邢某死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在庭审中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的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发现邢某的盗窃行为后,持棍殴打邢某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海南二中院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小偷,其人身权益也不能任意侵犯,为泄愤打死小偷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提示,以暴制暴不可取,为此坐牢赔钱不值当,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将小偷及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由公权力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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