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陵水出台《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辖区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程序。
7月20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及纳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所有农房全面实行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其他市县至少要选择1-2个镇继续推行农房建设规划报建试点。《通知》还指出,各市县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本市县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办法的制定。
在海南省住建厅村镇处的指导下,陵水依据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地方实际,完成该县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办法的制定,于日前出台《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辖区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程序。
《办法》指出,属县城主城区及镇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属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建房户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按农村个人建房报建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报建并经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建房户,县财政每户给予1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项目补贴和奖励的,将不再享受建房报建奖励)。
《办法》实施前个人已建成的房屋,可补办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补办手续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办法》实施后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
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报建管理,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起到示范作用。
根据《办法》,县城主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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