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被雇主派到一工地帮忙清运垃圾,结果从垃圾车上跌落摔骨折了,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保洁员将雇主和工地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在沈阳承揽工地保洁工作,雇了杨某等人进行楼体内保洁,每天付给工资120元至150元不等。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工资有时按周开,有时按月付。
2014年11月16日,程某派杨某等4人到工地现场进行垃圾清理,并将垃圾装车。杨某乘坐垃圾运输车离开工地现场,将垃圾运送到排放处。返程途中,杨某坐在运输车的围挡上,不慎从车上跌落摔伤。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杨某左足跟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杨某找到程某和工地索要赔偿未果,将程某和工地起诉到了法院。
程某说,杨某并不是在装卸垃圾过程中受的伤,而是搭乘垃圾车自行跳下摔伤的,所以不同意赔偿。工地方面称,杨某受伤是个人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对杨某受伤应承担70%责任,法院判决程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近4万元。工地方面对程某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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