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强制消费等旅游中常见的顽疾,近年来一直是叫打声一片。近日,新华社记者分赴北京云南山西等地一调查,发现旧病没治成,顽疾更抬头。
八达岭长城“一日游”,其实是个“全天购”;云南光一家翡翠店的人均强迫消费指标就达4000元;购物餐饮回扣最多达到八成……国内旅游乱象,《旅游法》出台之前是无法可依。有了旅游法,成了有法不依。人们发现,被坑的基本上都是低价团,网上标明由昆明国旅组团、实际由云南康辉接单的云南游,1720元,游8天7晚,跟天上掉馅饼似的。结果被带去强制购物,人均消费翻几个筋斗。
法规出来这么多,还是有这么多人被坑被骗,消费者本身需要反思。但是真正不长记性的还是执法部门。不是说好了有《旅游法》吗?不是不允许存在低价团了吗?不是不允许强迫购物了吗?为什么新条例当中,讲好了旅游结束30天之内如果发生强迫购物可以退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根本就行不通?
旅游乱象,根本的原因不是法无禁止,也不是看你制订了多少法律法规,而是监管的无能与无效,使之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它只能表明,在这些几十年坑爹的旅游乱象面前,相关部门做了工作、交了作业。
既然问题集中在低价团上,那么问题来了,低价团的关,为什么总是靠游客用现实的教训去把关,而不是通过监管部门的科学设计与主动出击去守护?监管部门,只要完善一下旅行社组团报备机制,就能把这个问题控制好。它的可操作性在于,将识别与监督的责任,由消费者,回归到监管者身上。无非是监管的人力成本增加了一些,工作辛苦了一些。新的旅行社条例,可以视作对旅游法的进一步完善与补充,是对旅游乱象的加大限制。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的时候,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且由游客签名确认。
但是这个条款,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难,因为它牵涉到游客必须取证。必须证明自己是被强迫购买、欺骗的,并且购买的还是假货。这就难为了消费者。这次报道的八达岭长城一日游,导游就是通过特产店拿服务费提成的,这个证据很难拿到。一些旅行机构通过游客购物、餐饮,从商家那里得到高额提成;一些地接社把整段的行程,分段卖给不同的导游。这些过程,几乎没有一个旅游者能够直接接触到。让他们拿证据,等同于白搭。法规的尊严,是通过执法部门的落地有声树起来的,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法规追加文本叠起来的。因此,整肃旅游乱象,首先需要整肃的是监管不作为的乱象。与其讥笑消费者贪便宜、往明摆着的坑里跳,不如指责监管部门面对这些明摆着的坑,所表现出来的无能、无视、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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