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近日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8月18日中国新闻网)
痛经一直是困扰大多数女性的难题,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要忍受着疼痛上班,真是有苦难言。这下好了,女职工痛经可以休假了,这可以说是对女性权益的最大保护。但是,笔者还是有些担忧,“痛经假”究竟能不能落实到处呢?
其实,“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目前,大概只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然而,“痛经假”徒具观赏价值,制定容易执行却很难。试问,在实行的10余省份中又有几个女职工在痛经时休了“痛经假”呢?在笔者看来,即使有规定,“痛经假”还是很难落实。“痛经假”操作起来有难度,因为痛经没有可界定性,也就没有了可操作性,最终只能让保护流于形式,抑或是保护陷于混乱。更何况,如果痛经的女性月月去医院开证明,天天到单位交证明,那医院和单位受得住吗?
俗话说“痛经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痛经假”确实是广大女性的福音,但是,不能让“痛经假”只是看上去很美。既然想让女性休“痛经假”,何不统一规定对女性每月给予一到两天的生理假?这样既保护了所有女性的权益,又避免了因开痛经证明引发的诸多问题,岂不是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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