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提出《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配齐政府法律顾问,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从工作原则上,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面覆盖。从人员配置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既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专家和律师的智力资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律师互补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今后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具备设置专门政府法制机构条件的,可以设置政府法制专门岗位,保证有专职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在新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为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规范,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制定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对提交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意见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明确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条件、程序、职责和工作保障等内容。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聘专家和律师应当遵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活动。
在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记者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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