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孩高晓(化名),在网上看到一则招牌厨房学徒的广告后前往应聘,却得知“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为此,高晓将这家餐饮公司及招聘信息的发布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性别歧视,连带赔偿高晓精神损失2000元。高晓及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该案19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但未作出终审裁判。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查明,高晓于2015年6月2日取得中式烹饪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同月28日,高晓在某网站上看到被告广东惠某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包括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名某某鱼翅海鲜大酒楼处。
次日,高晓前往应聘,但该酒楼称厨房学徒一职已招满。
然后,高晓于2015年7月再次看到被告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该招聘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显示,该广告招聘的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载明“男性,18-25岁……”
高晓据此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起诉要求两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因应聘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损失共2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800元。
法庭上,高晓提交的录像显示,酒楼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从被告发布的招聘内容看,原告应聘的工作强度并未达到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均构成性别歧视。
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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