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大东海,是离海南省三亚市区最近的海湾。2001年起,三亚市政府将大东海部分区域内二十年经营管理权,以1800万的价格承包给了大东海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年间,至少28人在大东海景区溺亡。去年8月,三名成都游客溺亡,被认为是大东海景区最严重的一起溺水事故。
2015年9月,溺亡者家人将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及丧葬费等赔偿,但一审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5月18号上午,“8.15溺亡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庭,昨天下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责任。事故责任最终如何认定?双方又是什么态度?
2015年8月15日,成都游客易勇刚一家7口来到三亚旅游,在大东海水域游玩时,易勇刚及外甥孙童、鞠易坤三人意外溺亡。家属们认为,景区并未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大东海公司存在过失。事发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家属与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而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在自己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随后,溺亡者家属将大东海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法院驳回了杨春梅等家属的诉求,家属们随后上诉。今年5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昨天下午4点,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上诉人代理律师许浩表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程序,最主要的是宣读判决书,法院很详细的进行了阐述,最主要的是事实依据法理依据,比如具体赔偿的计算方法,就是这些钱是怎么算出来的,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和阐述。
许浩表示,本案此前双方争议焦点就是大东海公司对于三名游客溺亡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大东海旅游区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大东海公司存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尽20%的赔偿责任。
许浩介绍称,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其中一些事实的认定部分准确,但是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所以进行了改判。他认为就是责任事故中景区方因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游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景区方承担次要责任,大概承担20%。3个案子因为是3个诉讼主体,一共是大概赔偿36万多。
易勇刚的妻子杨春梅昨天作为唯一的家属代表到庭参加了宣判。溺亡事故发生一年多,杨春梅依然认为,如果景区当时能够尽到劝阻警告的义务,惨剧是能够避免的。
杨春梅说:“初到大东海的游客,根本就不知道那边很危险,如果当时他们主动制止或劝阻我们那边不能去的话,事情也就不会发生。”
杨春梅说,宣判之前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如何依然维持一审判决,还会选择申诉。而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定,杨春梅说家里人表示接受,但是对于30多万的赔偿金额来说,只能是一点精神抚慰。
杨春梅说:“因为一审判决,大东海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二审判决应该承担责任。三个家庭一共才36万,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是一点精神抚慰,这一年多全家人为了这个官司都身心疲惫,这个结果对于整件事情算是有个结果。家属心理稍微舒服了一点。”
据了解,由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大东海公司应于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对此,负责大东海景区安保的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环保总监宋秀军坚持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地不在景区管理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我们是哭的,没办法,跟我们没有关系,让我们承担责任,我本人不会去接受,我表示不能理解。公司正在研究,看最终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只有尽最大努力把景区内的事做好,包括这个案件,景区外面的我们是无能为力的。”
宋秀军同时表示,下一步景区会继续加强游客的安全防护措施。“虽然现在做的已经够完善了,但还是欠缺。法院判决证明,我们还是欠缺,不是改变,是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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