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
据了解,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
该指导标准给出的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包括业务精湛、业绩卓著、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其中,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对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长期担任班主任、从事特殊教育满一定年限的给予政策倾斜。
该指导标准规定,申报对象中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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