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2日消息(记者赵莎)日前,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因受贿人民币55万元,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起案件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检方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本案中,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因此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同时,潘正壮受贿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海南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特别是储备粮攸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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