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美丽和柳军是一对半路夫妻,丈夫柳军与前妻生育了三儿一女,妻子冯美丽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婚后,两人共生育了四个女儿。原本生活和谐的一家人,却在柳军去世后,逐渐形成两个阵营,矛盾愈演愈烈,最后闹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继母继子争遗产闹上法庭
矛盾的起点,还得从柳军1985年9月写的一份遗嘱说起。遗嘱写明,“两间瓦房由柳志平等三个儿子(与前妻所生)承受,女儿承受到出嫁为止(不得以婿入赘承受),后妻冯美丽承受到逝世为止,不得转卖或送人”。
遗嘱中提到的两间瓦房是谁建的呢?据了解,该瓦房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地基是柳军和冯美丽于1978年向牛伟购买的,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好后也没有办理房产证。
立下遗嘱9年后,柳军去世。但之后冯美丽及子女一直生活在这两间瓦房里。十多年过去了,瓦房裂痕越来越多,四处漏雨没法住人。冯美丽决定翻修房屋并办理土地权属。这时,柳志平四兄妹(柳军和前妻所生)拿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认为房子的土地权属应该按照遗嘱执行。而冯美丽和四个女儿(婚后所生)则认为,她们也应该有继承权。
两方争论不休的情况下,2015年,冯美丽及四个女儿将柳志平四兄妹告上法庭,请求儋州法院判令:确认柳军遗嘱无效;判决两间瓦房(价值2万元人民币)归冯美丽所有。
法院一审判决: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的两间瓦房虽然是柳军生前建造,但由于瓦房所附着的土地没经过政府批准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成至今也没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两间瓦房并不是柳军生前建造的合法财产,不能设立物权。因此,柳军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该两间房屋违背法律规定,冯美丽等人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依法应予支持。冯美丽等人请求确认其对该两间瓦房享有份额也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柳军订立的遗嘱无效;驳回冯美丽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柳志平四兄妹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志平说,父亲柳军1978年购买涉案宅基地,他们三兄弟也出资了。柳志平等人认为,柳军在订立的遗嘱中,客观说明了宅基地的来源和建房的情况,以及房屋地产的处理,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冯美丽等人辩称,柳志平等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也出资参与购买宅基地。冯美丽说,遗嘱是柳军一个人写的,但涉案房屋是她和柳军共有的,柳军无权独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柳军订立遗嘱无效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柳志平四兄妹上诉称遗嘱合法有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终审判决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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