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及海洋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及袁某在海洋禁渔期,捕捞水产品7万余公斤,牟利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9月12日凌晨,在东海海域发生了一起撞船事故。一艘浙江渔船与一艘山东渔船发生了碰撞,山东渔船向对方索要赔偿款数十万元。一番交涉不成,最终浙江渔船报了警。接警后,江苏海警对肇事船舶实施了登船检查。检查中,从山东渔船的账本、账单、笔记本等物内容中发现,该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违法捕捞鲳鱼、带鱼、鲅鱼等水产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至9月11日,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7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万元。
上述四人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江苏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庭审中,四人均主动认罪。
昆山法院经审理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鱼货拍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法院主审法官介绍,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根据目前的规定:长江流域禁渔期统一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4个月。而本案涉及的是更为复杂的海洋禁渔期,根据相关规定,北纬35°以上的黄海禁渔期为6月1日至9月1日;北纬35°至26°30′的黄海与东海海域禁渔期是6月1日至9月16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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