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14岁的小李原来在北京的一所私立学校读初中,去年4月,他报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交纳学费33万元,去年7月13号在老师的带领下去了美国加州萨克拉门托市。但是,因为食宿条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等原因,小李在三个月后回国,同时回国的还有另外两名初中生和一名小学生。回国后,学校并没有为他们安排任何国内学业课程,他们只能转学。不仅如此,因退费问题小李还与学校打起了官司。
今天上午,北京三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学校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学校退还小李赴美留学费用24万元”。那么,孩子们在国外到底遭遇了什么?学校的主张又是什么呢?
在交了一学年33万元的费用后,在私立学校就读初二的小李,于2015年7月13日在老师带领下赴美留学,学校负责他和其他小伙伴在美国期间的食宿、学习、交通、课后辅导等等,但是不到三个月,他就呆不下去。每天仅3.3美金的餐饮标准。
学生代理律师介绍:“孩子们普遍反映还是吃不够,也吃得不是特别好。其中一个孩子描述说他们的主要食品就是类似于三明治,两片面包,中间夹一个火腿肠,比较差的那种。中午的话,他们自己吃不饱也吃不好,他们就花钱去买学校的饭吃,经常是这种状况。他们的牛奶会限量,不是每天都能够吃到肉类、鸡蛋。对方也很清楚,美国中等孩子,他们这种年龄段的应该是9到10美金,男孩儿女孩儿还有不同,但是这样的标准线是远远达不到的。”
家长们还说,学校擅自调回约定的生活老师,私自将两个留学基地改为一个,导致十多个人挤在一个房间,生活不便;在基地的老师没有妥善照顾学生,且对学生有欺骗、贬损等行为。几名孩子被迫于2015年的10月19日回国。学校没有安排他们国内部分课程的学习,四名学生陆续转学。
诉讼过程中,学校始终强调,从来没有就留美项目直接与学生签订过书面合同,没有合同谈何违约?而且,退学不退费,不但是美国教育界的通行作法,国内的一些学校也是这样做的。
学校代理律师表示:“在被上诉人与美国学校签订入学合同以后,该校即对四名上诉人量身定做了适合他们的教材,并且配备了相应的教师,一旦学生中途退学,这些工作的设置就会相应的作废和闲置。因此,退学不退费是美国教育界通过的作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学生与私立学校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学校存在违约行为。
审判长提出,四人作为某学校的学生,远离父母之关怀,远涉重洋求学,其已向某学校交纳了相应的学费及相关生活费用,某学校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帮助其完成学业。某学校称四人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美国食物消费的中等水平为每天9至10美金左右,结合某学校会计俞某书写的支出清单中记载内容、学校于10月12日向李某等人发放的午餐补助费及原某学校老师与王某超的录音来看,某学校向李某提供的食物消费标准未达到美国中等水平。
终审判决还指出,学校在美基地存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在此情形之下,难以确保小李等人在美学习不受影响。学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四人从美国某学校退学系某学校违约所致,李某在美未完成学业的部分学费,某学校理应退还;关于其他生活之开销,因某学校无正规的账簿、报告等予以支持,致应退还项目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某学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某学校应向李某退还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妥。
近年来,一些初中生、小学生的家长创造条件让孩子增加赴境外就读的经历,除了比较常见的赴境外短期研学旅行,通过在国内的一些“私立学校”、“国际学校”的“国际班”、“交流项目”等,进行为期一学期以上课程学习的也越来越多了。
这些小留学生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尚不成熟,我国在法律规制上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容易产生纠纷。
对此,法官进行了提示。北京三中院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彻底摸清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的现状;拟定专项规则,制定示范文本,规范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院建议学校,明确自身定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申请、登记、备案等手续;与境外机构、家长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和合同约定义务,切实保障初中生、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强调,学校应当明确不能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组织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也不能提供中介类的服务。学校组织短期研学的,则应当按照研学指南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法院建议家长,明确自身基本需求,全面了解相关信息;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注意完整保留各项证据,与学生、学校保持密切的沟通;提高维权意识,权益受侵害及时维权。学生家长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境外食宿安排、安全保障等具体内容。对于家长不能陪同就读的,应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与学校签订专项协议。学生赴境外就读后,应当紧密关注学校履行义务的情况,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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