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副厅级)受贿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60万元。据悉,本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核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中共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00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1.95078万元的黄金两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在收受下属的所谓“拜年红包”时虽然大部分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李杰的特殊身份,双方对“拜年红包”背后的用意均是心知肚明的,且其收受的地点均是在其办公室,故这些“拜年红包”与普通的节日送礼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杰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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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杰严重违纪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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