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单身汉买来一名妇女共同生活,有群众向警方举报后,警方迅速解救出该妇女。经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这名妇女在短短几个月内竟被拐卖两次。
日前,法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参与买妇女的两人,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二年。据悉,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
单身汉买“老婆”被举报
今年3月,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方碑村,村里64岁的单身汉何进家里突然来了一名妇女。有群众发现,何进外出时,都将这名妇女锁在家里。
在听说该名妇女是何进买来的后,有群众便向警方举报。3月18日,民警赶到何进家中,将妇女罗某解救,并将何进挡获。随着多名嫌疑人到案,何进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过程逐渐浮出水面。原来,3月14日,同村的何成听闻内江市威远县东联镇凤金山村村民段军家中有一名妇女要贩卖,便将此事告知何进。当天下午,何进乘坐何成的摩托车前往段军家中。讨价还价后,何进以400元将妇女罗某买下,准备带回家一起生活。
随后,在段军、李磊的哄骗下,李磊和罗某一起乘坐何成的摩托车,来到何进家附近,将罗某交给何进。为此,李磊从段军收取的400元中分得100元,何成从何进处收取了60元车费。
调查:
患病妇女已被拐卖两次
因涉嫌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段军、何进、何成于3月1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李磊于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被害人罗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那么,罗某来自哪儿?原来,罗某也是段军在几个月前从龚智手中买来的。也就是说,罗某在短短几个月内便被拐卖两次。今年63岁的段军因肌肉萎缩,失去行动能力,此前他曾委托龚智,让对方帮忙找一名合适的妇女照顾他的生活。
去年八九月的一天,龚智在内江市隆昌县黄家镇汽车站附近跑摩托车载客时,发现一名神志不清的妇女,这名妇女便是罗某。龚智与段军联系并索要费用,得到承诺后,便将罗某送至段军家中。段军看上罗某并有意将其留下后,龚智便以200元将罗某卖给段军。因担心罗某不能煮饭、洗衣和照顾他的生活,段军当场只付给龚智100元。直到10天后,龚智才上门拿到剩下的100元,并带走段军家中的1.5斤菜籽油。
之后,罗某便留在段军家中一起生活。直到今年正月的一天,罗某精神病发作将段军砍伤后,段军便有了将她卖给他人的想法。
判决:
两人被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智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罗某送至段军家,并索取200元报酬,构成拐卖妇女罪。段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李磊明知段军拐卖妇女,仍协助哄骗和接送罗某,两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何进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何成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帮助接送,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8月23日,法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龚智、段军、李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万元、1万元和3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何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何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的审判员曾亚君介绍,段军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拐卖妇女,最终法院是根据刑法“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而定的拐卖妇女罪。
法官点评
“刑九”后 收买妇女一律追刑责
根据刑法原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买主”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九’实施前,拐卖妇女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未阻止被拐卖妇女返回居住地的,很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曾亚君表示,在拐卖妇女案中,如果没有买方市场,也就没有卖方市场。此案的指导意义就在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买主”一律被追究刑责,从严打击源头的买方市场,能有效遏制卖方市场,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邓毅 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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