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为了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根据草案,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同时,草案增加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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