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30日消息(记者刘杰 见习记者黄晖 通讯员罗凤灵 崔岱昕)姜某在海南某物流公司工作2年后,该公司经与总部沟通并按口头批复,从2015年1月起,将姜某岗位进行降级调整。8个月内,姜某被连降两级,岗位工资减少2万余元。海口网记者30日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获悉,该院对本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姜某支付无故扣减的岗位工资2.3万元。
据了解,姜某在2013年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2014年12月前,姜某薪酬按老标准执行。2015年1月起,该公司调整员工定级执行新标准,姜某被两次降级后按相应岗位领取工资。姜某随即提起仲裁,但被驳回。2016年1月,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又被驳回。之后,姜某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该公司向其支付1-8月期间无故扣减的工资2.3万元。
二审中,该公司对姜某岗位工资减少2.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两次调整岗位工资后,姜某均未及时提出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异议期,视为姜某已同意调整结果。该公司还称姜某岗位调整事宜是经过与公司总部口头沟通,按总部口头批复执行的,未通过单位讨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仅以异议期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即主张姜某同意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故工资调整超过异议期的后果不产生法律效力。姜某的岗位调整虽经公司总部口头批复,但该公司仅提供了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文件,没有单位讨论决定的原始会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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