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明我妈是我妈”等各种奇葩证明,经常成为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一些人甚至为了开具这些奇葩证明,尝尽了“磨破嘴,跑断腿”的滋味。近日,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意见》明确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事项的20种证明。新政实施后,市民办事会不会受到影响?群众会不会办事无门呢?对此,记者对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14种证明事项户口簿、身份证都可证明
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市民在其他部门办事提供了方便。新的《意见》规定,派出所不再出具20种证明。这就让人有些担心,如果其他部门办事又需要这些证明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种证明中,有14种证明事项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及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等,都是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能够证明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认可,派出所不再另外出具证明。
公证处:身份证和户口簿能证明的不需派出所证明
据介绍,此前,确实有不少市民到派出所请求出具以上14种证明。这些人大多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时需要这些证明。记者为此采访了海口市一家公证处。
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来说,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户籍信息,工作人员都不会让当事人再去派出所开证明并重复提交。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反映出的信息不全、有错漏等,就需要补充材料,以确保公证真实无误。
比如办理某项涉外业务,必须身份证、户口簿同时提供,如果当事人为挂靠集体户、无单独户口簿的就需要补开户籍证明;再比如户口簿上未记载曾用名的,或者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已经变更又未作登记的,或者原记载有的亲属关系因户口迁移已经没有记载等,就需要当事人去派出所办理变更记载或补充开一份户籍证明。
派出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变更未作登记,户口信息要更新
公证处工作人员所说的以上证明还是需要派出所开,那么派出所能给开吗?
海口金贸派出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公证处所提到的挂靠集体户、无单独户口簿人员的户籍信息证明,派出所一直都是给开的。即使是在《意见》正式实施后,这类特殊人群的户籍信息证明也会继续出具。对于户口簿上未记载曾用名的,或者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已经变更又未作登记的,派出所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进行更新。当事人可以持信息更新后的户口簿办理公证等业务,无需再另外出具证明。
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
据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辖区居民请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亲属关系证明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意见》中明确规定: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还是要出具证明。也就是说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两人,经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材料也无法证实为亲属关系的,派出所将不予出具证明。
该负责人介绍,请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市民,大多是为了办理遗产继承。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户籍历史档案中又查不到记载,建议到人事部门查一查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看看能否找到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记者从公证处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人事档案的原始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
“谁主管、谁负责”做好部门间政策衔接
《意见》中还专门说明了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等6个证明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应的办法办理。也就是说,《意见》实施后,派出所也将不再出具这6项证明。
《意见》出台后,有人点赞有人担心。担心的人提出疑问:公安机关不出具这些证明后,要是有关单位仍要求开证明,群众该去找谁说呢?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意见》是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人民银行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颁布的,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
该负责人表示,省公安厅目前正在与省司法、民政、银行等12个部门汇签相关《意见》的文件,届时将下发相关单位执行。派出所不再出具20种证明,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意见》实施后,各部门间会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期,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不再出具的证明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证号码
(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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