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6日消息(记者刘杰 见习记者黄晖 通讯员罗凤灵)广西男子黄某与同伙在光天化日之下,到海南乐东县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两次,价值25万余元。海口网记者6日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获悉,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5年3月初,梁某、杜某(两人已判决)计划到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并联系黄某等四人一同前去。2015年3月4日,梁某、黄某等十余名男子携带作案工具一起到抱伦金矿矿洞内偷采金矿石,然后将金矿石藏在抱伦农场的一处槟榔园内。3月5日10时许,根据梁某提议,黄某等人再次到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并于当日17时许,将金矿石藏于梁某家中。当晚20时许,黄某等人将偷采的金矿石运往东方市八所镇,加工成975克水银金,以220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事后,黄某分得赃款15000元。经评估,黄某等人盗窃的金矿石加工成黄金966.83克,价值253309.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称,案发时其在文昌市打工未参与盗窃金矿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梁某、杜某、农某、唐某、解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全案还有物证黄金、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黄某虽辩解其未参与犯罪,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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