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6日消息(见习记者甘茜)6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了解到,为落实、细化和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细则》规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均要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细则》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应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建设活动退出红线区。同时,《细则》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细则》明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标明海岸带保护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形,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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