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7日消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刘佳 刘雅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财物共计价值287.9735万元。5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帮助承建商中标水务工程
2008年下半年,李洪波得知儋州市水务局和乐东黎族自治县水务局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即将招标,就让谢某代参加投标。之后,李洪波分别向儋州市和乐东县的水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他们在招标时关照谢某代。
同年12月,谢某代挂靠的三家公司,分别中标了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二标段、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以及乐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和乐东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收受现金、汽车和两套房
为感谢李洪波给予的帮助,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谢某代将11.2538万元购买的一辆货车送给李洪波。同时,谢某代将海口市兴丹路书香门小区两套房产送给李洪波。经鉴定,该两套房产2010年4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201.7197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李洪波帮助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承揽水务系统的工程项目,共收受贿赂75万元。
得知谢某代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李洪波于2015年3月23日,将收受谢某代的20万元上交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5年5月4日,李洪波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现金75万元,价值201.7197万元的两套房产和价值11.2538万元的货车一辆,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287.97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洪波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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