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8日消息(记者光明)7月25日我市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随着工作的开展,登记工作中的问题逐渐凸显。转移登记中,一些权利人在房地分开登记期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对应的土地手续不完善或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未将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这种交易模式已不符合规定。海口市明确,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土地分割,否则,将限制其在辖区内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土地分摊的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楼房用地分摊难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
对地方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且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土地分摊计算方法:房屋产权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幢基底面积/所在幢有效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总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
对于地下建(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的首次、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标高)进行记载,并记载其具体坐标位置;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使用权”字样;属多层的按层单独登记。在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不符台登记条件的应在补全相应手续材料符合条件后进行登记。在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有商品房所有权证没土地证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分两种情形: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尚存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发布通告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土地分割后,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分割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换发等登记业务。
对不予配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后,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权籍窗口申请权籍调查、土地分摊计算等业务后,再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
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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