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8日消息(记者光明)记者7日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对于涉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应补交的出让金,按与评估基期相适应的宗地所在片区的基准地价,核算分摊土地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申请上市出售,须持有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及地价标准方面,为更好解决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配套政策出台之前,对于涉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应补交的出让金,采用简易方法进行核算:即按与评估基期相适应的宗地所在片区的基准地价,核算分摊土地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分三种情形
(一)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的。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申请人持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分摊的书面意见向咨询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摊,申请人凭土地分摊告知书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出具同意分摊意见的,在办理土地分摊前,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局对拟分摊的土地进行异议征询,如无异议,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权属不清楚。对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形,由申请人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土地确权,完成土地确权后由申请人依照第(二)款的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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