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海南省农垦中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黄少儒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黄少儒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已退赃的人民币795.17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少儒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37.7184万元及美元3万元。
经三亚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少儒利用担任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农垦中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海南省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蔡笃军、郑辉煌、吴海良在工程款审核、项目合作、工程招投标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32.8898万元及美元3万元。三亚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儒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少儒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事实,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三亚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少儒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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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少儒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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