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2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2007年至2015年,孙某静在担任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委书记、琼山区副区长、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某等6人财物共计161万元。12日,记者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获悉,海口中院对被告人孙某静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07年,海口栋梁公司董事长黄某为开发位于琼山区府城镇铁桥村的一块土地,请时任府城镇委书记的孙某静帮忙协调关系。为感谢孙某静的帮助送给孙某静20万元。吴某在琼山区从事餐饮、房地产开发等行业,为与时任琼山区府城镇委、琼山区副区长、纪委书记的孙某静搞好关系,以便在今后得到帮助,送给孙某静共29万元。
2009年,海口顺丰房屋拆迁公司承接了琼山区府城镇朱云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项目。为感谢时任琼山区府城镇委书记的被告人孙某静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送给孙某静共计45万元。符某为得到时任琼山区纪委书记的孙某静在其承建的多处违章建筑项目中给予帮助,送给孙某静共计60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孙某静多次收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对其予以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静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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