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给女儿买套房子结婚,左看右看居然买了套‘凶宅’。”13日,记者从哈市仲裁委获悉,哈市仲裁委近日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凶宅”合同撤销案。
吸毒过量?自杀或他杀?
市民柳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张女士的一套房产,交付了1万元定金和部分房款22万元。但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柳先生得知这套房里曾发生过自杀或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与之前张女士所称的前租房人是因吸毒过量死亡的房产信息不符。为此,柳先生多次通过中介找到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张女士不同意,故柳先生向哈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先告知?约定不追究?
张女士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已明确约定:经买卖双方协商,此房为现金方式交易,此房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且也同意对此死亡事件不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买方认可后才进行的交易。“他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合同,他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就是违约。”
张女士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请求,并承担全部仲裁费。
故意隐瞒?可撤销事由?
对此,仲裁庭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在签订合同时,张女士代理人向柳先生所说的非正常死亡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过量死亡,而经实际调查争议房屋发生的却是他杀及自杀事件。吸毒过量死亡和他杀及自杀虽然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但有明显区别,曾出现过凶案的现场对居住者明显将构成一种心理压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对于“凶宅”的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受法律保护。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提供交易房产信息,致使柳先生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柳先生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应予支持。
哈市仲裁委最终裁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配合柳先生将哈市房产交易中心监管的22万元购房款退还柳先生;中介公司退还柳先生1万元定金;仲裁费由张女士承担。(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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