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糖尿病患者叶某因腹泻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炎”。然而次日症状加重,送医一周后死亡。医院确定死亡原因为糖尿病高渗昏迷。由于认为医院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叶某的老伴和两个儿子将北京和平里医院和北京安贞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和平里医院赔偿35万余元后,该院提出上诉。但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叶某家属起诉称,叶某患有糖尿病20年。2013年10月1日,他因腹泻至和平里医院治疗,医生开具药物并嘱回家口服。因症状无明显缓解,当晚10点多,叶某再次到该院诊治,被诊断为“肠炎”。次日中午,叶某因呕吐、腹泻、发热、神志不清呼叫北京市急救中心,医师检查后诊断为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等病,并送至北京安贞医院诊治。同月8日,叶某不治身亡。安贞医院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为糖尿病高渗昏迷。
家属认为,和平里医院违规诊疗导致患者糖尿病高渗昏迷,安贞医院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故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庭审中,诉讼请求又变更为要求和平里医院赔偿42万余元。
对此,两家医院均认为对患者的诊治不存在过错。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两家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和平里医院在诊疗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安贞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据此,一审判处和平里医院赔偿原告35.8万元,后该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中,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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