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认定未满年限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卖家归还购房款及利息。
上海市民马先生与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条件。2016年初,老两口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195万元。2016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老两口向卖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万元。
但一个月后,马先生看了房产证后发现,买家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他认为卖方隐瞒了重大事项。因此,马先生和老伴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136.5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调查,涉诉房产确为经适房,且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相关合同,卖家取得的经适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房屋所有人也只能获得转让所得房款的60%。然而,卖家取得房产证不到20个月,就将该房产挂牌交易了。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卓郁认为,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相关链接:
上海高尔夫球大奖赛旭宝站人气爆棚 孟伟72杆夺冠·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