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宣布,“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有45名因涉及拉票贿选,其当选无效;当时投票的619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有523人涉及贿选,目前已经全部辞职或被罢免,其中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原有62名成员中的38人。”此消息一出,之前隐隐绰绰已有传闻的辽宁贿选大案盖子终于全部揭开,涉案人员之多、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众多涉案者被追究责任又让人备感振奋。
从2013年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到2015年的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最近的辽宁贿选案,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拉票贿选都是发现一起就查处通报一起,绝不手软。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2012年年末发生,2013年2月被举报、6月即被查处;南充拉票贿选案2011年10月发生,其后举报不断,中央巡视组入驻四川后2014年9月被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2013年1月发生,中央两次巡视后,2016年9月通报查处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一以贯之地表明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与拉票贿选不同,一般的行贿受贿多为点对点的单独、私下交易,因而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其时间跨度也很长,有的要十来年后才会曝露。而拉票贿选属于一次性的交易,涉及人员多,短时间内有选举权的代表几乎都要打点到,相当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行贿,因而风险大、容易曝光。这些拉票贿选案短期内被查处,说明在选举中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上去得快、下来也快,爬得越高、跌得越惨。
拉票贿选并非“法不责众”,对这种大面积的塌方式腐败,更要从严查处。拉票贿选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方面高估了金钱的价值,另一方面是低估了代表的素质,认为金钱无所不能,什么都可以收买。这几起案件当中,并非所有人都被收买,而事发后举报不断,更说明敢于较真者大有人在。
一个个案例表明,靠拉票贿选上位,无论爬多高,上去了一定会跌下来;亵渎神圣的选举权,把选票异化为钞票,收多少都要吐出来。党纪国法不容触犯,以身试法,不会有好结果。最后想说:无论想靠拉票上位还是想靠选票发财的,都别再干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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